?? 一、起草背景
?? 為進一步規范陵水黎族自治縣域范圍內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的行為,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墾區國有土地資源,保障墾區企業、職工及居民合法權益。
?? 二、主要內容
該《細則》主要分為六章。第一章總則,共5條,介紹了該細則制定的目的、相關依據、實施范圍和相關部門的在該細則實施過程中的職能范圍。第二章是用地和規劃,共5條,介紹墾區個人建房關于用地和規劃相關要求。第三章是申報條件和程序,共6條,介紹墾區個人建房申報條件和程序內容。第四章批后管理,共2條,介紹建設工程批準后的管理辦法。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共5條,介紹各職能部門對墾區建房監督檢查的相關職責和相關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共4條,對該細則實施進行補充說明。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墾區范圍內墾區職工、戶籍在墾區的居民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審批管理,包含光坡鎮嶺門居、群英鄉南平居以及三亞市海棠區南田居位于我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墾區職工、居民。
?? (二)墾區個人建房應當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應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地域特色,在墾區居民建房管理過程中注重對建筑風貌進行引導和管控,建議建房戶參考選用我縣村鎮住宅建筑設計方案圖集。
(三)墾區個人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和重建自住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位于并場隊的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四)戶籍在墾區范圍內的職工、居民或是戶籍不在墾區但在墾區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墾區職工(以社保繳納憑證或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為準),在滿足相應的條件下才可申請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個人新建住房僅限于并場隊、難僑隊的職工和居民。
相關文件: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