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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政策解讀|《陵水黎族自治縣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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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陵水黎族自治縣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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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什么?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二、哪些單位應當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重點排污單位、重點輻射工作單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單位;
(二)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棄物海洋傾倒等從事環境治理的企業單位;
(三)納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排污單位;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單位;
(五)生態環境監測、檢測和檢驗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單位,防治污染設施維護和運營單位等從事環境服務的企業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單位。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三、如何對企業進行環境信用評價?
總分為100分,包括污染防治30分、生態保護10分、環境管理32分、外界監督28分、附加分5分、等五個一級指標,一級指標下各設置若干二級指標。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采用扣分制,每個一級指標在分數權重范圍內扣分,扣完為止。環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標分值累計得出。
四、信用等級如何劃分?
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狀況,將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從高到低評定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及環保不良企業四個等級,對評定總分大于或等于100分,且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環保社會責任,連續兩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且開展下列活動的,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對評定總分為80-100分,且對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環保社會責任,一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固廢、危廢和放射性廢物得到安全處置,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沒有未完成整改的環境污染信訪投訴案件,單位內部環境管理符合相關要求,評定為“環保良好單位”。對評定總分為60-80分(不含80分),且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環保警示單位”。對評定總分低于60分,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五、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有什么對應措施?
【激勵措施】被評為環保誠信企業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新建項目需要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有關榮譽稱號。
(三)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其他資金補助和環??萍柬椖苛㈨?。
(四)降低雙隨機抽查、執法檢查頻次,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
(五)鼓勵媒體對環保誠信單位進行公開和宣傳,樹立生產經營單位環境誠信典范;
(六)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
(七)國家或者省級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被評為環保良好企業的,按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規定開展日常監管,保持其良好環境行為,并逐步改善其內部環境管理,積極向環保誠信企業目標努力。
【懲戒措施】對環保警示企業,可采取以下約束性措施: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警示企業名單反饋有關主管部門,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和環境監管隨機抽查頻次。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取消其參評資格。
(三)按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環境管理及相關環境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國家或者省級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五)連續兩年被評定為環保警示企業的,兩年之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
對環保不良企業,可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責令其向社會公布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按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列入重點督查對象,加大日常監管,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加強排污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相關許可證等的事中事后監管。
(四)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
(五)其環境行為信息在記入企業環境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不得授予其及其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
(六)國家或者省級規定的其他懲戒性、約束性措施。
(七)被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的,兩年之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
六、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企業要怎么辦?
【評價結果復核】有關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初評結果公示期滿前,以書面形式向發布公示的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公眾、環保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
【復核程序】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對初評結果的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異議人,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間。
經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異議成立的,應對評價結果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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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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